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103號
債 權 人 奇睿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奇睿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華威昇影音系
統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若有漏載,請具狀更
正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
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釋明請求利息起算
日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