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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103號 債 權 人 奇睿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奇睿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華威昇影音系 統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有漏載,請具狀更 正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釋明請求利息起算 日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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