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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05號 債 權 人 栯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湧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對債務人周湧豐聲請發給支付命 令,惟狀附支票影本所示,公司負責人「周湧豐」之印文係 緊接於「詠信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後,依社會通念, 足認負責人係代表公司簽發支票,故發票人應為「詠信開發 事業有限公司」,而非「周湧豐」本人。故債權人對非發票 人以票據關係請求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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