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05號
債 權 人 栯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振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周湧豐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對債務人周湧豐聲請發給支付命
令,
惟狀附支票影本所示,公司負責人「周湧豐」之印文係
緊接於「詠信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後,依社會通念,
足認負責人係代表公司簽發支票,故發票人應為「詠信開發
事業有限公司」,
而非「周湧豐」本人。故債權人對非發票
人以票據關係請求發支付命令,
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