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
債 權 人 純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偉雄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西琳企業有限公司、鄭家忠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狀附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且票載「禁止
背書轉讓」,本院無法取得票據權利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