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債 權 人 佳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榮昌
債 務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陸萬捌仟柒佰零貳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六日起,⑵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肆佰零玖元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⑶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陸仟
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⑷新臺幣壹
佰肆拾陸萬伍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