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協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興民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票號DA0000000、DA0000000、DA0000000、DA0000000之
退
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