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158號
債 權 人 廣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仁田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彩虹新世界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相對人彩虹新世界管理委員會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釋明;如有漏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