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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 債 權 人 鼎鑫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溎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鄴成工業有限公司、蔣貴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提供字跡清晰之影    本或彩色影本,且勿縮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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