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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3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 債 權 人 鼎鑫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溎珍 債 務 人 鄴成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兼 蔣貴惠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3年9月22日      │100,000元       │103年9月22日     │SB0000000       │ ├──┼────────────┼───────────┼───────────┼───────────┤ │002 │103年9月23日      │100,000元       │104年2月4日      │SB0000000       │ ├──┼────────────┼───────────┼───────────┼───────────┤ │003 │103年9月25日      │100,000元       │104年2月4日      │SB0000000       │ ├──┼────────────┼───────────┼───────────┼───────────┤ │004 │103年9月30日      │100,000元       │104年2月4日      │SB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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