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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52號 債 權 人 陳慧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三泰有限公司、楊寓茹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等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補正請求債    務人等連帶給付之依據釋明。(依釋明資料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本票影本等所示均係各別獨立之票據行為,似無連    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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