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
債 權 人 廖國淵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伸茂包裝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伸茂包裝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何?其法定
代理人
廖進銈之
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
本件事實理由欄是否有誤?(因
所載債務人與
當事人
欄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