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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 債 權 人 廖國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伸茂包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伸茂包裝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何?其法定代理人    廖進銈之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事實理由欄是否有誤?(因所載債務人與當事人    欄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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