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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605號 債 權 人 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世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地址為何?   ㈡債務人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未收款之釋明資料影本(如發票或訂購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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