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605號
債 權 人 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世寬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
地址為何?
㈡債務人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未收款之釋明資料影本(如發票或訂購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