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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睿誌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   萬伍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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