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德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銘淳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盡速具台端公司大小章至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之通知人為德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人應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人),並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