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易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家順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台端公司現為
系爭股票票據權利人之證明,並具體敘
明系爭股票是否已核發予各股東
持有;若未核發,原因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