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聯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介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   拾肆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