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嘉信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秀珠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
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B0000000號)之發票人公
司
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蔡佩「如」或蔡佩「茹」?如有錯
誤,請盡速向付款銀行聯絡,併具狀向本院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