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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嘉信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B0000000號)之發票人公   司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蔡佩「如」或蔡佩「茹」?如有錯   誤,請盡速向付款銀行聯絡,併具狀向本院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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