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伸隆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芳銘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
萬伍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確認
系爭支票之正確支票號碼為何?(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
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