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巨動力氣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旭環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系爭支票支票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
聲請狀所
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請盡速向付款銀
行確認,如有錯誤,併請提出更正之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