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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巨動力氣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旭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支票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所   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盡速向付款銀   行確認,如有錯誤,併請提出更正之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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