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英記紙品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麗人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
臺幣玖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具狀確認
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發票人為何
人?(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
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