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啟旭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台端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王「啟」旭抑
或王「啓」旭?(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
二、具狀陳報
系爭股票是否自始未曾發行予公司股東,皆由聲請
人保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