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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佳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台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王「啟」旭抑   或王「啓」旭?(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 二、具狀陳報系爭股票是否自始未曾發行予公司股東,皆由聲請   人保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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