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嘉種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載明聲請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具狀確認
系爭支票(票據號碼:KN0000000號)之正確發票
人為何人?(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
止付
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