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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載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KN0000000號)之正確發票   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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