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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廖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鳳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清償,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日設定新臺幣(下同) 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 9月26日,清償日期、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皆依照各個 契約約定,並經登記。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沛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於101年10月5日向其借款⑴1,800,000元⑵200,000元之 借貸約定條款1紙,並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106年10月5日,如未按月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自⑴104年3月5日⑵104年5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11,800元及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貸約定條款、 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綜合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 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3日具狀陳報:債務人沛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與法定代理人甘能博,對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有債務乙筆,債務人向來如期準時清償各期應 付之借款,邇來緣一時財務調度週轉之故,而生一時未能清 償事,債務人已提出債務還款計畫書,以誠如數清償應為 清償之債務,殊無規避應付償還義務之情事,雙方(甘能博 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務人員蕭均年)業已 依約定,於104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23分以電子郵件達 成債務人所擬訂債務還款計畫之合意復於104年7月31日星 期五下午3點39分以電話再次達成合意。惟殊料聲請人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已雙方電子郵件與電話通訊往 返中,同意前揭債務人擬定之還款計畫書,仍執意聲請拍賣 抵押人即相對人廖鳳嬌,位於○○區○○○段埔子小段2180 建號(門牌號:正德路201巷45號)之建物乙筆。綜上,雙方 既已達成和解,依法不容聲請人執陳詞聲請,狀請鈞院鑑核 ,惠准撤銷聲請人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以維債務人暨抵 押人權益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 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 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訟事件,法院所為 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 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 ,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沙鹿區 │南勢坑│埔子 │938-7 │建│73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2180│臺中市沙鹿區南│住家用 │第一層:38.04 │陽台:18.11 │全部 │ │ │ │勢坑段埔子小段│鋼筋混凝土造 │第二層:38.04 │ │ │ │ │ │938-7地號 │4層 │第三層:38.04 │ │ │ │ │ ├───────┤ │第四層:25.03 │ │ │ │ │ │臺中市沙鹿區正│ │合 計:139.15│ │ │ │ │ │德路201巷45號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