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廖鳳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廖鳳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
擔保其對
聲請人對於
債務人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清償,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日設定新臺幣(下同)
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1年
9月26日,清償日期、利率、
遲延利息、
違約金皆依照各個
契約約定,並經登記。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沛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於101年10月5日向其借款⑴1,800,000元⑵200,000元之
借貸約定條款1紙,並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106年10月5日,如未按月本息,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相對人自⑴104年3月5日⑵104年5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11,800元及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借貸約定條款、
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綜合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
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3日具狀陳報:債務人沛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與
法定代理人甘能博,對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有債務乙筆,債務人向來如期準時清償各期應
付之借款,邇來緣一時財務調度週轉之故,而生一時未能清
償事,
惟債務人已提出債務還款計畫書,以誠如數清償應為
清償之債務,殊無規避應付償還義務之情事,雙方(甘能博
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務人員蕭均年)業已
依約定,於104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23分以電子郵件達
成債務人所擬訂債務還款計畫之
合意,
復於104年7月31日星
期五下午3點39分以電話再次達成合意。惟殊料聲請人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已雙方電子郵件與電話通訊往
返中,同意
前揭債務人擬定之還款計畫書,仍執意聲請拍賣
抵押人即相對人廖鳳嬌,位於○○區○○○段埔子小段2180
建號(門牌號:正德路201巷45號)之建物乙筆。綜上,雙方
既已達成和解,依法不容聲請人執陳詞聲請,狀請
鈞院鑑核
,惠准撤銷聲請人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以維債務人暨抵
押
人權益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
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
無爭執,聲請人依據
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
非訟事件,法院所為
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
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
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
,以資解決,本件
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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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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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沙鹿區 │南勢坑│埔子 │938-7 │建│7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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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2180│臺中市沙鹿區南│住家用 │第一層:38.04 │陽台:18.11 │全部 │
│ │ │勢坑段埔子小段│鋼筋混凝土造 │第二層:38.04 │ │ │
│ │ │938-7地號 │4層 │第三層:38.04 │ │ │
│ │ ├───────┤ │第四層:25.03 │ │ │
│ │ │臺中市沙鹿區正│ │合 計:139.15│ │ │
│ │ │德路201巷45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