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瑞泰
相 對 人 柯金樹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1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41,855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件
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依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2月24日成立92年度訴字第379
號給付貨款和解筆錄內容。
(五)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柯金樹,債務額比例:1分之1
。
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441,855元,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於92年2月24日作成和解筆錄,由相對人每月20日償還20,00
0元,如連續三期未付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95年
初即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761,855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申請書、匯理
法律事務所函、郵件回執、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92年2月24日和解筆錄各1件(以上均影本)、土地登
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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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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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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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區 │樹子腳│ │0000-0000 │建│1,423 │10000分之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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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南區 │樹子腳│ │0000-0000 │建│559 │10000分之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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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南區 │樹子腳│ │0000-0000 │建│4,953 │10000分之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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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 │南區 │樹子腳│ │0000-0000 │建│1 │10000分之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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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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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4│臺中市南區樹子│住家用 │9層:91.39 │陽台:6.38│全部 │
│ │ │腳段0000-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91.39 │ │ │
│ │ │0000-0000 │16層樓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工學│ │ │ │ │
│ │ │北路173號9樓之│ │ │ │ │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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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 面積:16,642.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3 │
│ 臺中市○區○○○段○○○○○○○○○○號 面積:2,680.56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39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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