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群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天城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林顏宇涵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請表列附件9紙本票之個別提示日)。
㈢請求自103年11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