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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群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天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顏宇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請表列附件9紙本票之個別提示日)。   ㈢請求自103年11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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