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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柒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瑞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正本1紙(票號:WG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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