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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王麗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吟姬、柳國份、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柳國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日友通運有限公司於系爭本票發票日「前」、    「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柳國忠為該公司發    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柳國忠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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