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2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鈺豐營造有限公司、温助香、溫素珍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溫素珍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