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順美化粧品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鈿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銀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本件相對人為何?並請釋明對其請求之
法律依據。(依
狀內所附據以請求之本票影本發票欄上缺銀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簽章,發票行為尚未完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