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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2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順美化粧品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銀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郭澤承具有法定權限代表銀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本   票之證明文件。(非郭澤承單方簽署之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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