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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3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514號 抗 告 人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兼法定代理 蔡秀明 人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昊佑精機工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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