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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達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通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潘忠豪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發票前、後之變更   登記表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潘忠豪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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