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達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通明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潘忠豪准予
本
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發票前、後之變更
登記表以證明發票時之
法定代理人為潘忠豪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