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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中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古滿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偉新、李之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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