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52號
聲 請 人 國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振賢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永睿建設有限公司、郭永富、陳采彤准
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
本件聲請狀附表中關於
發票日、到
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
聲請狀
所載與本票內容不符)。
㈡查報相對人等是否負共同負發票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