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盛旺國際有限公司、廖蕙琳、吳淑玲准
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正盛旺國際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
票時之
法定代理人為廖蕙琳。
㈡補相對人廖蕙琳、吳淑玲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