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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盛旺國際有限公司、廖蕙琳、吳淑玲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正盛旺國際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    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廖蕙琳。   ㈡補相對人廖蕙琳、吳淑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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