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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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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6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508號 聲 請 人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俊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票號CH740903指定受款人為美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背   書連續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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