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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慧玲 相 對 人 開得數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哲志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哲志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 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第 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 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裁定時,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於同年月日變更為劉量海,又於同年5月13日變 更為劉哲志,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聲請人具 狀聲請應由劉哲志聲明承受本件程序,經核並無不合,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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