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慧玲
相 對 人 開得數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哲志
上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哲志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
非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訴訟程
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第
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
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
本票裁定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裁定時,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於同年月日變更為劉量海,又於同年5月13日變
更為劉哲志,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
可稽,
聲請人具
狀聲請應由劉哲志聲明承受本件程序,經核並無不合,
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