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裔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金龍
相 對 人 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
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重
訴字第585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
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9,152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09,152元。
四、
爰依
首揭規定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