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莊浩浰
相 對 人 鵬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鴻榮
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職
是,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
訴訟標的及減縮
訴之聲明,視為撤
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
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
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至於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然由原告負擔。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2302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
七,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
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32,522元,聲請人
嗣後於審理中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985,
908元,因減縮請求金額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
本件應以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985,908元計算第一審裁判
費為10,790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6,150元(計算式:10,790×57/100=6,150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