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莊浩浰 相 對 人 鵬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職 是,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訴訟標的及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 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 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至於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然由原告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2302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 七,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 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32,522元,聲請人後於審理中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985, 908元,因減縮請求金額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 本件應以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985,908元計算第一審裁判 費為10,790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6,150元(計算式:10,790×57/100=6,150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