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台灣阿克蘇諾貝爾塗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臺灣
卜內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榆樑
相 對 人 百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六三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
之
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485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
新台幣126,000元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063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
回假扣押執行,是該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
復於訴訟終結後
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其
迄未行使,
爰依法聲請返
還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存字
第2063號、94年度裁全字第3485號、94年度執全字第1579號
、10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80號及104年度司聲字第796號等卷
宗,
查核屬實,是本件訴訟業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
暨撤
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而告終結。又
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
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該
通知業已送達予相對人,
惟相對人迄今均未對聲請人聲請調
解、核發
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
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院內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回函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