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金泰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賜英
相 對 人 冠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冠盟科技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
存證信
函所為意思表示,
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
村里○村路○○○巷○○○○○○號及臺中市○○區○○里○○巷00
○0號寄送,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皆蓋有「招領逾
期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存證信函、退件信封
暨回執(以上均影本)各一件及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一件、相對人
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
所
載,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皆為臺中
市○○區○村里○村路○○○巷○○○○○○號,
惟其公司是否尚在
營業又法定代理人有無居住該址,尚有不明,
嗣經本院函囑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派員查明,經該局函覆多次前往
該址均大門深鎖且敲門無人回應,且經詢問附近鄰居最近是
否曾經見過張世明或有人出入臺中市○○區○村里○村路○○
○巷○○○○○○號,附近鄰居表示已許久未見該址有人進出,此
有該局民國104年12月16日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稽,
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