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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金泰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賜英 相 對 人 冠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冠盟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 函所為意思表示,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 村里○村路○○○巷○○○○○○號及臺中市○○區○○里○○巷00 ○0號寄送,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皆蓋有「招領逾 期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回執(以上均影本)各一件及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一件、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所 載,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皆為臺中 市○○區○村里○村路○○○巷○○○○○○號,其公司是否尚在 營業又法定代理人有無居住該址,尚有不明,經本院函囑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派員查明,經該局函覆多次前往 該址均大門深鎖且敲門無人回應,且經詢問附近鄰居最近是 否曾經見過張世明或有人出入臺中市○○區○村里○村路○○ ○巷○○○○○○號,附近鄰居表示已許久未見該址有人進出,此 有該局民國104年12月16日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稽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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