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慶隆
相 對 人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可知,當事人得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者,必須法院未於裁判中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費
用額者,
始足當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業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53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2069號判決
確定,聲請人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僅支出費用52,084元,其
餘由另一原告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為此聲請本
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
重訴字第45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3
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判決確定,而第一審
訴訟費用既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判決於主文第二項
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零貳元由
被告負擔」
,
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再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相對
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