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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許炎坤 相 對 人 康林國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收取訴訟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2117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680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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