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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嘉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仲 相 對 人 廖威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如因假扣 押而受有損害應行使權利通知之意思表示。惟因相對人現設 籍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合法送達與相對人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影本各1 件為證。並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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