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嘉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朝仲
相 對 人 廖威程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擬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如因
假扣
押而受有損害應行使權利通知之意思表示。
惟因相對人現設
籍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合法送達與相對人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
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影本各1
件為證。並有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是
本件聲請,
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