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錫祿
相 對 人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九七五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伍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235,5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
年度存字第97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
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擔保金,
爰聲請返還等語,並提出和解協
議書為證。
三、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
,
核與聲請意旨
所載事實相符,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返還提存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