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林達宏
相 對 人 林蔡咏雪
相 對 人 林正一
相 對 人 林明珠
相 對 人 高林明慧
相 對 人 林豐田
相 對 人 林卓賢
相 對 人 林則全
相 對 人 環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丁元
相 對 人 林美智
相 對 人 林麗娟
相 對 人 林麗玉
相 對 人 林漢宗
相 對 人 林張細柳
相 對 人 林國楨
相 對 人 林明星
相 對 人 林明堂
相 對 人 林宮花
相 對 人 林宮梅
相 對 人 林鏡湖
上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
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
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
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
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 2項情形外,
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
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蔡咏雪等21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
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兩造各按
附表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之。本件
核屬當事人分擔訴訟費
用者,本院前於民國104年6月7日函命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7
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已合法送達相對
人收受,有本院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相對人逾期未提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
│計算書 │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
├──────┼───────┼───┤
│第一審裁判費│139,688元 │聲請人│
├──────┼───────┤ │
│地政規費 │21,120元 │ │
├──────┼───────┤ │
│
戶籍謄本 │315元 │ │
├──────┼───────┤ │
│公司登記事項│110元 │ │
│卡抄錄費 │ │ │
├──────┼───────┼───┤
│合計 │161,233元 │ │
└──────┴───────┴───┘
┌──────────────────┐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惟為求各應負擔金額加總等於聲請人預納│
│之金額,本院略微調整尾數) │
├──┬────┬────┬─────┤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金額│
│ │ │分擔比例│ │
├──┼────┼────┼─────┤
│ 1 │林蔡咏雪│ │ │
├──┼────┤ │ │
│ 2 │林政一 │1/24 │6,718元 │
├──┼────┤ │ │
│ 3 │林明慧 │ │ │
├──┼────┤ │ │
│ 4 │林明珠 │ │ │
├──┼────┼────┼─────┤
│ 5 │林豐田 │1/24 │6,718元 │
├──┼────┼────┼─────┤
│ 6 │林卓賢 │1/24 │6,718元 │
├──┼────┼────┼─────┤
│ 7 │林則全 │1/24 │6,718元 │
├──┼────┼────┼─────┤
│ 8 │環中興業│27/1200 │3,628元 │
│ │有限公司│ │ │
├──┼────┼────┼─────┤
│ 9 │林麗娟 │1/24 │6,718元 │
├──┼────┼────┼─────┤
│ 10 │林麗玉 │1/24 │6,718元 │
├──┼────┼────┼─────┤
│ 11 │林漢宗 │39/150 │41,920元 │
├──┼────┼────┼─────┤
│ 12 │謝麗珠 │11/150 │11,823元 │
├──┼────┼────┼─────┤
│ 13 │林張細柳│1/144 │1,120元 │
├──┼────┼────┼─────┤
│ 14 │林國楨 │1/144 │1,120元 │
├──┼────┼────┼─────┤
│ 15 │林明星 │1/144 │1,120元 │
├──┼────┼────┼─────┤
│ 16 │林明堂 │1/144 │1,120元 │
├──┼────┼────┼─────┤
│ 17 │林宮花 │1/144 │1,120元 │
│──┼────┼────┼─────┤
│ 18 │林宮梅 │1/144 │1,120元 │
├──┼────┼────┼─────┤
│ 19 │林鏡湖 │1/6 │26,872元 │
├──┼────┼────┼─────┤
│ 20 │林達宏 │1/6 │26,872元 │
├──┼────┼────┼─────┤
│ 21 │林美智 │23/1200 │3,0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