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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元仁 上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 之駁回裁定,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書德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書德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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