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元仁
上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
之
駁回裁定,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
相對人「書德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書德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
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