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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2號 原   告 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吉 訴訟代理人 余俊賢 原   告 鼎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9日上午11時,在 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