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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伯 被   告 盛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加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1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 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 院於民國104 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5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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