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長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松
被 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
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
裁定(104 年度補字第1304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17,726元,此裁定已於104 年7 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
繳,亦經本院
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
可憑,依
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