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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長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松 被   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 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 裁定(104 年度補字第1304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17,726元,此裁定已於104 年7 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尚未補 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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