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蔚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金明
訴訟代理人 陳瓊玉
被 告 倡灃金屬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秋顯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張國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