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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蔚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明 訴訟代理人  陳瓊玉 被   告  倡灃金屬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秋顯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張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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